商会章程
温州市河南商会章程
(2025年11月16日商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温州市河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河南籍人士举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引导会员企业将中原历史文化传统优势、资源优势与温州改革开放优势、经济及信息发达优势有效融合,指导会员做好诚信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以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温州经济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豫温两地经济、技术、人才的多层面、多领域合作。本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履行宗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会员信息网络,包括电子软件类及文字类两种,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方便沟通,促进交流。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了解和掌握会员需要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
(三)建立法律、政策、财会、税务、引资、工程、技术、文化、艺术、保健等专业咨询部(组),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开展各项咨询及提供有关服务。
(四)配合豫温两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河南企业向温州发展及温州企业向河南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人才输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相关服务平台。
(七)视会员企业需求,为其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有关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组织安排有关省、市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赴会员企业视察指导工作。
(九)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凡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的河南籍人士举办的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温州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河南籍人士举办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査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交纳会费超过一个月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自动退会的会员,其会籍自动注销。会员退出本会后不得再以会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经会长提名,决定(或解除)商会名誉会长、顾问、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经秘书长提名,决定(或解除)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內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具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凡担任本会会长,且任期满一届及以上的,任期结束后不再担任本会会长的,商会聘请其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行使独立监督权力。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长出席理事会,监督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成员违反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费的收缴及支出进行监督,对捐赠资助财务使用及公示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的部门及成员违章及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前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5年 11月16日经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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